第二期
目 錄
1、 問:《已發布參比制劑有關事宜的說明》中(僅限歐美日企業)是對總公司限定還是對持證商限定? 2
2、 問:在已公布的參比制劑在指定的上市國(僅限歐美日企業)說明書中存在多個生產商的,如何確定參比制劑? 2
4、 問:為何暫停銷售狀態的原研進口藥品依然被推薦為參比制劑? 2
5、 問:原研未進口,但在國外多個國家上市,在參比制劑遴選時的考慮因素有哪些? 3
1、 問:“通過一致性評價”標識的圖樣、顏色、字體是否可以進行自行調整? 3
1、 問: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的BE試驗/臨床有效性試驗備案平臺(以及新報仿制藥BE試驗備案平臺),在備案先后開展的同一藥物的不同試驗時,如何備案? 4
1、問:《已發布參比制劑有關事宜的說明》中(僅限歐美日企業)是對總公司限定還是對持證商限定?
答:2017年8月18日總局公布的《已發布參比制劑有關事宜的說明》中“僅限歐美日企業”限定的是總公司。
2、問:在已公布的參比制劑在指定的上市國(僅限歐美日企業)說明書中存在多個生產商的,如何確定參比制劑?
答:在已公布的參比制劑(僅限歐美日企業)的說明書中存在多個生產商的,說明書中各生產商的產品可視為等同。
答:緩控釋制劑可能涉及不同的釋放機理及處方工藝,同一品種可能存在多個參比制劑,一致辦在遴選時將僅針對企業已備案或申報的參比制劑,經專家委員會審評通過后發布;若已發布的參比制劑不適合企業產品,企業可再行備案或申報,一致辦經調研討論后,將再次提交專家委員會審核,通過后增補參比制劑。
4、問:為何暫停銷售狀態的原研進口藥品依然被推薦為參比制劑?
答:由于原研進口藥品與國外上市的原研產品的說明書、處方工藝等可能存在差別,而前者已通過我國藥品監管部門審核批準,應優先推薦。雖為暫停銷售狀態,仿制藥企業可參考總局《已發布參比制劑有關事宜說明》(2017年8月18日),購買“視為等同”的藥品。
5、問:原研未進口,但在國外多個國家上市,在參比制劑遴選時的考慮因素有哪些?
答:在不同國家上市的原研藥品其持證商、說明書、處方工藝等均可能存在差異,需考慮包括說明書的適應癥和用法用量、處方工藝、可及性、規格適用性、是否為原研原產地等因素,并參考品種的企業備案情況,綜合考慮后選擇。
1、問:“通過一致性評價”標識的圖樣、顏色、字體是否可以進行自行調整?
答:不可以。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可以使用“通過一致性評價”標識,標識的圖樣、顏色、字體應當與100號公告以及相關通知相一致,不得擅自修改。
答:總局2017年100號公告中第十六條明確指出,標識下方應以文字形式標注該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公告號(如XXXX年XX號),此處的公告號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公告號,如2018年2月,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《關于瑞舒伐他汀鈣片等5個品種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公告(第二批)》(2018年20號),此批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“通過一致性評價”標識下方文字應為“2018年20號”;關于標識下方公告號的字體、字號請參考100號公告中附件(“通過一致性評價”標識)執行。
1、問:目前BE試驗/臨床有效性試驗備案平臺僅能備案同一藥物的一個試驗,如開展同一藥物的多個試驗,如何進行多次備案?
答:備案平臺已經升級,可實現同一藥物先后備案多個試驗,如同一藥物不同規格的不同試驗、同一藥物的空腹和餐后BE試驗等情況,可按照備案操作指南逐項填寫即可完成同一藥物先后備案多個試驗。